| |
 |
| |
|
新中国成立初期,新疆实行的工商税制基本上是多税种、多次征的复合税制。1956年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形成了以国有经济为主体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经济机构。从那时起,国家的几次税制改革,都是以合并税种、简化税制作为改革税制的指导原则,结果使税种越改越少,复税制基本变成了单一税制,削弱和限制了税收作用的发挥。1955年自治区成立时,全疆工商税收收入仅 1.02亿元。 1978年,增长到3.91亿元,增长比较缓慢。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新疆税务部门按照国家的部署全面推进税制改革,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税制。1978~1983年,新疆先后实行了企业基金制度和利润留成制度。1983年实行了第一步利改税。1984年实行了第二步利改税。1985年实行了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核算办法。1988年起,为了配合1987年实行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办法,在部分企业试行了“利税分流”办法。1991年实行了“利税分流”办法试点。1992年新疆财政厅根据十四大精神,制定了《关于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有关财政财务问题实施办法》,将财政部门直接管理的一部分财权下放给了企业。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颁布,新疆税收征管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轨道。 1994年起,新疆税务系统按照国家税制改革精神,认真贯彻新的税收法规条例和实施细则。新税制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流转税制,扩大了增值税的适用范围和资源税的征收范围,调整了税负,体现了公平税负的原则,统一了税法,规范了税制,有效地堵塞了税收的流失,确保了税收的稳定增长。1994年新疆完成税收收入51亿元,比上年增长33.1%。1995~1997年,新疆各项税收收入平均年递增22.8%。 1997年,各项税收收入46.35亿元,比1978年增长10.9倍。 各项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由1978年的54.6%提高到1997年的85%。税收收入保持了较高的增长水平,成为新疆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税务机构几起几落,分分合合。1984年5月, 税务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全区16个地、州、市均设立了税务局(处), 有105个县级税务局和75个事务所,全区税务干部有1万余人,其中少数民族干部4 314人。通过多渠道培训、教育,全区税务干部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不断提高。1988年、1993年,自治区税务系统召开了两届“双先”表彰大会,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受到表彰。与此同时,还涌现了一批省部级以上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民族团结模范代表人物。 自治区税务机关大力加强廉政建设,结合行业特点,切实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全区税务部门逐级设立了监察处、科、股,配备了专职监察干部,基层税务部门聘请了兼职监察员,形成了多层次行政监察网络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区税务局先后下发了《自治区税务系统清正廉洁十条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廉政建设的意见》、《加强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七条补充规定》等廉政措施和规定。在征税过程中,实行公开办税,集体合议审批减免税,内部审计制度和纪律检查制度,有效地防止了腐败现象的发生。在1993~1994年,自治区组织的各大系统廉政考核评比中,税务部门名列前茅。 1994年,在税制改革的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两个税务机构的指标,新疆成功地分设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实行机构分设以后,国税、地税两个税务机构分别承担中央和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职责清楚,责任明确,更有利于改进征管,提高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减少税收流失,保证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