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中国成立初期,首先对粮食、油料、棉花实行统购统销政策,规定统购统销价格,同时对若干主要农产品收购价格、少数轻纺、重工产品价格进行了调整。1957年全区零售物价指数比1952年下降 9.6%, 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指数上升 26.7%。1960年随着铁路通车到乌鲁木齐,交通条件的改善,根据自治区党委提出,积极缩小新疆物价与内地的差距的方针,对从关内购进的工业消费品销售价格进行全面较大幅度的降低。1961年工业消费品零售价格比1950年下降13.9%。同时, 对地方工业产品实行保护和扶植发展的政策,采取了硬比、软比和软比加照顾的措施,即能按主产地价格执行的,就按主产地价格执行,不能执行的则只加运费定价执行,如还不行时,在加运杂费的基础上再加一定幅度的制定价格。对边远、贫瘠地区包括且末、若羌等62个县实行保护价政策,规定工业消费品销售价格最高限价,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由国家给予运费补贴。1960年党中央提出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自治区在物价方面同全国一样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其一,稳定属于职工生活必需品的粮食、棉布、针织品、絮棉、食盐、食糖、煤炭、房租等18类商品销售价格和收费标准,同时,提高粮食的收购价格,销价不动,经营亏损由国家补贴;其二,对少数商品如糕点、糖果、饭馆菜肴、名酒、自行车、钟表、部分针织品、茶叶、砂糖、进口卷烟等实行高价政策,敞开供应,高价比平价约高1~3倍;其三,在农村对部分农产品收购和部分工业消费品供应,实行“高对高,低对低”两种价格政策,即国家按计划价格收购的农产品,按计划价格供应工业消费品,按议价收购的农产品则按高价供应工业消费品;其四,紧缩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货币投放,并加强物价集中统一管理;其五,扩大计划供应的范围,凡属供应不足的主要消费品实行凭证供应。1961年国民经济步入困难时期,零售物价上涨过猛,比1960年上涨24.6%。 到1965年随着国民经济的调整任务顺利实现,市场物价也全面稳定,并呈现逐年下降,1965年社会零售物价指数比1961年降低14.1%, 高价商品逐步恢复了平价,各类商品的凭票定量供应范围逐步减少。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商品的生产和供应都受到很大的影响,另一方面物价管理机构瘫痪,一些行之有效的物价管理制度被废除,市场物价面临失控。为了稳住物价,减少损失,国务院于1967年发出《进一步实行节约闹革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加强现金、物资和物价管理的若干规定》,自治区与全国同步冻结了物价。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后的两年间,市场物价保持了稳定。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价格体制改革也按照“调放结合,以调为主,分步到位”的原则开始启动。一是1979年、1983年、1985年,国家先后多次提高农产品和能源、原材料产品以及交通运输、邮电通讯、公用事业等项目的价格,理顺不合理的价格结构。二是改革价格管理体制,逐步下放价格管理权限,缩小国家定价范围,扩大市场对价格的调节范围。三是国家把强化价格宏观监测与调控,控制通货膨胀,保证物价水平的稳定,作为价格管理的重要任务。 1978~1997年,新疆计划管理的农产品数量由113种减少到3种。农牧产品收购价格数次调高,其中粮食提高5.5倍、棉花提高3.9倍、 油料提高3.3倍,甜菜提高4.9倍,畜产品提高6.5倍。除粮食、棉花外,其他产品已形成市场定价的机制。 1952~1978年,新疆零售物价下降7.4%,居民消费品价格下降5.5%,而农副产品收购价格上升66.7%。通过价格体系改革,1978~1997年,零售物价上涨422%,居民消费品价格上涨478.5%,农副产品收购价格上升624.8%,年均上涨6.4%,工农产品比价进一步缩小。
(一)农产品价格改革
第一阶段(1979~1984年)是农产品价格改革“以调为主”的准备和起步阶段。这个阶段的特点是:农产品价格改革基本上在旧的传统体制的框架下,通过有计划地调整价格结构的方式进行。1979年,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精神,粮食收购价格从上市起,提高20%。自治区对中央管理的6个品种和自治区管理的11个品种粮食统购价格作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同时取消了地区差价。其中春小麦提高21.39%,冬小麦提高25.09%,粳稻提高22.73%,玉米提高22.56%。6月,自治区决定对主要油料、油脂的统购价提高25%,食用油超购部分加价50%,食用油料销售价格提高到统购价水平,非食用的油料、油脂销售价格均略作提高。同时较大幅度地提高了棉花、活猪、鸡蛋等主要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并对粮食、油料、棉花等采取了超购加价政策,把粮食超购加价幅度由30%提高到50%,并调整了征购基数,基数外实行议购议销,开放集市贸易。在这一阶段还提高了猪肉、牛肉、羊肉、禽蛋水产品、蔬菜、牛奶等8类副食品零售价格,提高幅度为15%~42%。自治区农产品收购价格总指数1984年比1978年提高了55.3%,并逐步放开了小杂粮等部分农产品价格。 第二阶段(1985~1988年)是农产品价格改革从“以调为主”转向“调放结合,以放为主”的展开和探索阶段。这个阶段的特点是:农产品价格改革冲破了传统的价格管理体制,发生了质的飞跃。1985年根据中共中央的部署,自治区决定从4月1日起取消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合同定购以外实行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合同定购部分三成按原统购价,七成按超购加价,幅度仍为50%。实行合同定购的品种为小麦、稻谷、玉米,三种原粮平均提高40.23%,其中小麦提高42.01%,粳稻谷提高35.16%,玉米提高35.04%。同年自治区还下达调整了农村粮油购销政策和价格方案,农村粮油实行购销同价,牧民口粮从8月1日起按比例价供应。食用油脂油料实行计划收购“不封顶”的办法,除棉籽按“顺四六”外,其他各种油料按“倒四六”比例加价,加价幅度为50%。并决定从4月15日起对绵羊毛、牛皮、绵羊皮、山羊皮、山羊绒五种畜产品实行基数定购,基数内的部分实行收购价向上浮动,基数以外及其他畜产品实行议购议销。收购价浮动的最高幅度规定为:细绵羊毛20%,土种绵羊毛40%,牛皮40%,绵羊皮和山羊皮30%,山羊绒20%。自治区还决定从9月1日起,陆地棉收购价格的加价比例由“倒二八”改为“倒三七”,加价幅度仍为30%。与此同时适当地扩大了收购价格的地区差价。对猪、牛、羊取消派购和计划收购,实行有指导的议购议销。同时陆续放开猪肉、牛肉、蔬菜(除乌鲁木齐、克拉玛依两市实行大管小治外)、蛋及水产品等副食品零售价格。1981年5月,自治区决定取消绵羊毛收购基数,放开收购价格,区内自由购销,并对细羊毛实行最低保护价,全疆细一毛(标准级)定为每公斤7.5元。 第三阶段(1989~1997年)是农产品价格改革的发展和深化阶段。这一阶段的特点是:对农产品价格结构进行了调整,整顿了农产品价格秩序,强化了农产品价格调整,巩固深化农产品价格改革。1991年4月,自治区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粮油统销价格的决定》,调整了粮油的销售价格。调整后的面粉,不同价区由37个减少为6个,最高差价由7分4厘缩小为5分,每500克面粉、 大米的提价额最高不超过 0.14元, 最低不少于0.08元。这次粮油销售价格的调整,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农产品价格改革中必有的重大举措,是深化农产品价格改革的重要步骤。由于自治区各级领导重视,自上而下广为宣传,各项准备工作周密稳妥,货源准备充分、到位及时,调整后的价格顺利执行,市场比较平稳,人民群众反映良好。1992年,自治区决定放开合同定购的粮油副产品(即平价)的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1993年 1月,自治区决定,全区按购销同价的原则,粮食销售价格调整为全区一价。每50公斤标准粉提为42元,玉米粉提为25元,粳米标二提为55元,并决定粮油价格全部放开,购销价格随行就市。同年 4月,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放开了粮食销售价格和经营,取消了城镇居民和城乡其他居民的粮食定量供应政策,其口粮口油的定量指标档案由粮食部门保管,全国和自治区粮票停止流通。同时决定实施粮食收购保护价制度,自治区粮食收购实行“保六放四”,粮食保护价的范围,限于当地合同定购的40%部分。由于1994年粮价暴涨, 根据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自治区决定城镇居民口粮重新恢复定量供应,粮食销售价格重新纳入自治区管理。1995年,自治区决定对在定购任务内的粮食收购实行国家定购价基础上的价外补贴,由财政从以棉补粮基金中支付,不相应提高销价,定购任务外的仍随行就市,全区平均每公斤冬小麦、粳稻谷、玉米定购补贴0.4元,大米0.6元。1996年,自治区根据国家的统一安排,又调整了粮食、长绒棉的价格,决定从6月1日起,适当提高定购粮食价格,冬小麦(三等)每50公斤由现行54元调整到76元;春小麦(三等)每50公斤由现行49元调整到73元;稻谷(三等)每50公斤由现行52元调整到75元;粳大米(标二)每50公斤由现行81元调整到114元;玉米(二等)每 50公斤由现行33元调整到53元。并决定从1995年起(包括1996年),对长绒棉收购、供应价格由现行按陆地棉比价1∶1.2进行结算,改按与陆地棉比价1∶1.4进行结算。长绒棉标准级(三级33毫米)每50公斤收购价格由720元调整为882元,供应价格由1024元调整为1189元。1995年度长绒棉收购价与这次新调整后的收购价之间的差额,返还种植长绒棉的棉农。1997年对粮棉的销售价格又作了微调。与此同时,自治区还于 1991年放开鹿茸收购价格; 于1992年放开了绵羊毛的购销价格和经营渠道,放开了啤酒花、蚕茧、烤烟的收购价格;于1993年放开了甜菜收购价格,由各糖厂与农民协商价格,签订收购合同。1995年根据情况的变化,甜菜价格又重新纳入指导性价格管理。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新疆农产品的价格改革主要是围绕着理顺农产品价格体系的内部结构,改革过分集中的农产品管理体制,转换农产品的价格形成机制和加强农村的物价管理,建立和完善农产品价格保护体系这五个方面展开的。通过改革,促进了自治区农牧业生产的发展,保持了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推进了农村经济结构和农产品内部结构的调整。同时,初步形成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的价格机制,主要表现在:(1)打破了高度集中的农产品价格管理体制,国家定价的范围大大缩小,市场调节的范围逐步扩大。从1978~1995年, 新疆由国家和自治区管理的农产品品种由10大类的206个减少到6大类的12个,国家定价的比重也由97%减少为25%。在价格形式和价格运行机制方面,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形成并存的格局,不断完善,已经跳出了高度集中的传统框架。(2)严重扭曲的农产品价格结构得到明显改善。1995年同1978年相比,自治区农产品收购价格累计提高519.3%,农村工业消费品价格累计提高了185.8%,有效地改善了工农业比例关系。农产品内部各产品之间的比价进一步趋于合理, 粮棉比价由 1978年的 1∶8.51调整为 1995年的1∶11.11,极大地调动了棉农的种棉积极性,为新疆“一黑一白”经济发展战略和农村种植业结构调整做出了积极的贡献。(3)农产品价格保护体系已初步形成。 特别是对关系国计民生和人民生活必需品的粮食、副食品建立了粮食风险基金和副食品调节基金。同时粮食还建立了国家和地方两级储备制度。这对于稳定和调节新疆的农业生产,减少主要农产品的价格波动,保持农产品供需大体平衡和市场物价的相对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4)市场机制的作用明显增强。 价格已成为农牧区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投资结构的主要信号,对于促进自治区农牧业的技术进步和新产品开发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工业产品价格改革
1979~1984年,自治区工业产品价格改革开始起步,实行以调为主的政策。1979年 1月23日,自治区执行国家物价局决定,细棉布市场零售价平均降低20% ,并确定区外调进化纤布在降价的基础上地区差价经营费率由1%扩大为2.5%。1980年11月,自治区执行国家医药总局、国家物价总局规定,有升有降地调整了部分化学药品价格。1981年10月15日,自治区执行商业部规定,对进口涤纶织物价格进行调整,乌鲁木齐等地48个品种平均下调15.6% 。1983年,自治区有升有降地调整了纺织品价格,棉纺织品零售价格平均提高19.6% ,化纤织品零售价格平均降19.4% ,同时降低了机械手表、闹钟、收音机、电视机、电风扇、洗衣机等一批耐用消费品价格。12月 1日,自治区执行国务院决定,提高煤炭、钢铁、木材、石油、化肥等11类整车铁路货物运价以及农机具和军品运价,平均提高23%,部分零担运价提高172%,为照顾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对部分货号增加运价部分实行递远递减。1983~1984年,自治区根据国家要求,在第一批放开价格的 6类179种(国家160种)小商品的基础上,第二批又放开了369种商品(国家350种),合计548 种,所有放开商品实行购销双方协商定价。这一阶段全区还提高了化肥、农用柴油、农机产品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提高了原煤、生铁、小型圆钢等原材料价格,对部分机电产品实行浮动价格。 1985~1992年,自治区工业产品价格改革进入调放结合,以放为主的阶段。1985年,自治区在前两批放开品种价格的基础上,又放开了153个品类(包括部分属社会集团消费商品),合计放开了9大类701个品种。同时决定所有放开商品价格的小商品,一律取消保护价、全区一价、分片定价、城乡同价,并取消现行的最高差率控制 ,彻底放开各种差率。1985年8月26日,自治区物价局、医药总公司根据国家规定,有升有降地调整了100个品种的医药商品价格。4月30日,自治区按照国家规定,调整了铁路短途客运价,100公里以内的客运票价提高37%~50%,200公里以内的货物运价,每吨加收 4元附加费。1986年,自治区第四批放开了553 种小商品,至此,全区先后放开小商品12大类 1254个品种,其中百货类186种,文化用品类316种,鞋帽类21种,劳动保护用品类26种,针棉织品类103种,五金类86种,交电类144种,食品类 33种,干菜调味类20种,医药类161种,日杂及其他147种。11月4日,自治区物价局决定对民航区内 9条航线的客运票价分别实行季节浮动价格和全年浮动价格,统一在折扣票价的基础上上浮3%。同年,自治区根据国家规定,放开了黑白电视机、收录机价格,实行企业定价。并决定对除边销茶以外其他茶叶实行指导价格。1987年,自治区放开了铁丝、圆钉、铁锅和区内产毛纺织品价格,实行企业定价。1985年 1月国家规定:工业生产资料企业自销部分和超产部分,由企业按略低于当地市场价格自主定价。从此,出现了同种产品的计划内部分实行国家定价,计划外部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双轨制”价格。到1988年,“双轨制”价格已辐射到全部生产资料种类的60%,交易额占生产资料总额的75%以上。煤炭、钢材、木材等主要生产资料品种的市场价格供应比例已超过50%,水泥非计划供应的比例高达85%。1988年,自治区决定将缝纫机、手表、收音机、电风扇等耐用消费品实行浮动价格,提高了部分中档卷烟、粮食、酿酒价格,同时放开13种名烟、名酒价格和乌鲁木齐地区生产的平板玻璃出厂价格。11月21 日,自治区计委 、物价局、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居民用液化石油气实行计划定量供气,定量内平价液化气每瓶(15公斤)3元,超定量用气,实行议价供应,每瓶12元。1989年,自治区执行国家铁道部、物价局决定,从9月5日起调整铁路客运运价,由现行基本票价率 0.01755元 /公里·人调整为0.03861 / 公里·人,提高120%,各类票价上调总幅度平均为112.79% 。同年,自治区根据国家规定,对彩电实行专营并征收特别消费税和国产化发展基金;对化肥、农膜、农药实行专营,执行全区统一综合平均价。1990年,自治区物价局、交通厅决定,从12月31日起调整全区公路汽车货物运价,基本运价由现行每吨公里 0.20元调整到为0.25元,提高25%,货物综合平均运价水平由现行每吨公里 0.209元调整为 0.264元,提高26.31%。同年,自治区物价局决定我区生产的铸造生铁计划内外出厂价格实行“并轨”。1991年,自治区放开卷烟价格和区内市场食糖价格(1995年,根据国家计委要求,食糖价格又纳入国家指导价格管理)。1992年,再次调整公路汽车货物运价,货物基本运价每吨公里运价率由0.25元 /公里·吨调整为0.31元/公里·吨,提高31%。4月1日,提高民航国内航线公布票价,平均上调16% ,行李、货物运价相应调整。1991~1992年,自治区连续两年提高液化气销售价格,居民定量内的液化气每瓶(15公斤)由3元调整为8元,计划内价由12元调整为19元,计划外议价气实行差率控制,高进高出,同时决定对职工进行补贴,每人每年补贴10元。1991~1992年,连续两年提高铁路货物运价,1992年每吨公里平均提高0.002元/公里·吨;1992年,提高0.01元/公里·吨,提高35.09% 。1992年,自治区物价局决定放开除伊犁特曲、奎屯特曲以外的全部白酒价格,区内外生产的全部啤酒和果杂酒价格;放开指令性计划以外的木材、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价格;放开区内生产的平板玻璃出厂价格、放开氢化钾等40种化工产品价格、计划外黑色、有色金属材料价格、指令性以外的载重汽车、面包车及未列入计划分配的其他型号汽车出厂价格和销售价格、新疆烧碱厂生产的烧碱出厂价格、指令性以外的机电产品出厂价格、区内各油田指令性以外的超产原油价格,并决定从内地购进的纯碱、烧碱计划内外价格“并轨”,实行国家指导价。这一阶段,绝大部分工业消费品价格基本放开,拉开了各种差价,对优质名牌产品还实行了优质优价、花色差价。这一阶段为配合企业改革和搞活国营大中型企业,自治区物价局还制定了国营工商企业价格措施18条及发展县级工业价格管理 9条规定,对于搞好国营工商企业,增强发展后劲起到了推动作用。 1993~1997年,自治区工业产品价格改革不断发展和深化,已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工业产品市场价格体制。1993年,按国家要求自治区对工业用电实行燃运加价,并随电价征收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根据国务院决定,从7月1日起再次提高铁路货物运价,每吨公里提高 0.015元(全部作为铁路建设基金),提高38.96%。按国家规定将区内生产的计划内平价原油转为高价,相应的成品油也“平转高”,同时将计划内高价成品油的多种价格并轨。1994年1月1日随着我国汇率并轨,自治区按国家要求调整了国内航线公布票价,调价幅度为52%,各航空公司根据市场供求可在10%的幅度内向下浮动。按照国家改革石油价格管理办法,取消了原油计划内外多种价格,归并为国家统一定价的两档价格,成品油计划内外“并轨”为国家定价。同年,化肥和钢材的主要品种计划内外“并轨”为国家指导价。1995年,自治区执行国家计委、铁道部规定,从10月1日起调整铁路客运价格 ,普通旅客列车硬座票价每人公里提高0.02元,快车和行李、包裹等运价同幅度调整,同时调整座别比价,客票平均提价幅度为54%。同年7月,调整了国内航线公布票价,提价幅度为20% 。1996年4月1日,自治区执行国家规定,调整整车货物运价,平均每吨公里提高0.005元,并停止征收铁路建设基金。4月15日 ,自治区调整全区公路汽车客、货运价率,指令性运输计划货物运价、粮食和抢险救灾物资长途运输每吨公里运价由现行0.31元提高到0.36元,石油运价(含原油、成品油)由现行0.327元提高到0.432元,旅客基本运价每人公里由现行0.0476元提高到0.0596元。同年2月,自治区对发电用煤实行了国家指导价,并规定了最高提价额度的办法。3月,自治区调整各电网销售电价,并决定建立“特困企业电费补贴基金”。7月,自治区对国产农膜原料由国家指导价改为国家定价。1996~1997年,自治区人民政府连续两年调整液化气厂销售价格 ,计划外液化气出厂价由每吨 1100元提高到1300元,计划内液化气出厂价格每吨均提价 400元,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定量内每瓶( 15公斤)由 8元提为 20元,工业用气每瓶由24元提为32元,居民用管道煤气由 0.53元/立方米调整为1.34元/立方米。1997年6月1日,国家计委、铁道部调整铁路货运价格,全路正式营业线和执行统一运价的运营临管线平均每吨公里提高 0.005元,同时调整货物运价结构,将整车货物运输品由现行12类简化为9类。1997年,全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市场调节价的比重达90.5%(全国88.8%),生产资料销售收入总额中市场调节价的比重达74.4%(全国78%),绝大多数的农产品价格由市场形成,以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在全区已基本确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