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建设
 
  法院工作是国家司法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统一行使国家的审判权。人民法院与人民政府、人民检察院共同组成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的“一府两院”国家机关。
  新疆的人民法院工作,是1949年新疆和平解放后开始组建的,当时是新疆省人民委员会的工作机构。新疆省高级人民法院成立后,逐步接管了各地的旧法院,创立了新型的社会主义审判机关--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大多由当地少数民族干部担任。少数民族在国家政权中的主人翁地位在司法战线得到了充分体现。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组建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为政府的一个工作机构,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配合镇压反革命、土地改革、“三反”、“五反”等运动,惩办了一大批血债累累的反革命分子、恶霸地主、各种刑事犯罪和贪污腐化分子, 为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发挥了重要作用。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颁布实施,确立了国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并规定了公开审判、辩护、回避、陪审、合议、两审、终审和审判监督等审判制度,人民法院院长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省级人民法院不再是省人民委员会的工作部门,由原来的国家行政机关,变更为国家审判机关。1955年10月,新疆省高级人民法院改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1957年以后的一个时期中,由于受“左”倾错误的影响,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和刑事诉讼制度一度被取消,代之以“一长代三长”、“一员代三员”,统一行使公、检、法职权,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受到削弱。“文化大革命”中,1967年 1月,在“彻底砸烂公、检、法”的口号下,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被夺权,机构瘫痪。1973年人民法院逐步恢复,审判职能以刑事审判工作为主,民事审判次之。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和国家决定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经过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继颁布,公民和社会组织的法律意识开始增强,这些为人民法院执法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和有利的执法环境。在法律制度上,重新确立和强调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思想观念上,人民法院逐步深化了对审判职能作用和范围的认识,提出人民法院不但要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而且要依法保护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确立了“打击犯罪和调节经济民事关系并重”的方针。为促进自治区社会治安形势和经济秩序好转,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不懈地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的斗争,惩办了一大批杀人、强奸、抢劫、盗窃、贪污、贿赂等和严重破坏铁路、油田、电力、通讯和重点工程、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
   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历史时期后,人民法院工作随着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逐步开展了各项审判工作,职能部门由刑事、民事增加到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告诉申诉、执行等6个部门,加大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审理工作。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债务案件,土地、宅基地案件及名誉权、肖像权、著作权等新类型案件。自1987年起受理了大量公安、土地、工商、税务、交通、矿产、物价等各种行政案件, 并大力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新法律,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也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众的监督,依法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违法行为。90年代特别针对极少数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制造民族分裂和危害国家安全的暴力恐怖案件,加强审判工作,依法惩处罪犯,沉重地打击了民族分裂主义的骨干分子、暴力恐怖犯罪分子和宗教极端势力的为首分子,维护了自治区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