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建设
 
   检察工作是国家司法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法律的执行进行监督,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提起公诉和支持公诉,以及审批搜查逮捕、监督审判和劳改机关的活动等权力,是国家权力统一不可分割的部分。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共同组成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的“一府两院”国家机关。
  1950年10月 4日,新疆省人民检察署成立。至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前,新疆省人民检察制度处于初建开创时期。人民检察署是省人民政府工作机构,受最高人民检察署和新疆省人民政府领导。这期间,经过建立机构,调配干部,各级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配合正在开展的减租反霸、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司法改革以及“新三反”运动,初步开展了检察工作。1954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新疆省人民检察院从政府组织序列中分离出来,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地方国家机关的干涉。1955年10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新疆省人民检察院改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新疆检察工作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全疆检察机关的机构、队伍建设和各项工作有了较大的发展,各地均建立了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律监督职权。
  “文化大革命”期间,1967年1月,随着自治区党政领导机关被夺权,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也陷入瘫痪,1968年被取消。
  1978年5月,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共中央中发[1978]21号文《关于重新建立各级人民检察院的通知》精神,自治区党委决定重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1979年2月,重建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开始工作。根据当年7月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各地人民检察院也相继恢复建立。自治区检察机关重建以来,严厉打击了反革命破坏活动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坚决打击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依法查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犯罪案件,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利;对监督改造机关的活动实施法律监督,保障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的正确实施。
  特别是进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的历史时期,重点打击经济领域犯罪和暴力恐怖犯罪活动,加强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对1989年“五一九”乌鲁木齐骚乱案件、1990年“四五”巴仁乡反革命暴乱、1997年“二五”和“二二五”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制造的暴力恐怖事件,人民检察院旗帜鲜明地投入了制止动乱、平息反革命暴乱的斗争,运用批捕、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等法律手段,有力地打击了反革命分子、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和极端宗教势力的为首分子,为维护社会秩序、保卫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