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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一个创造,也是新中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 中国共产党一贯重视民族工作,在中国革命过程中对于解决国内民族问题始终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根据中国革命的实际,探索出一条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办法,即民族区域自治。 1949年 9月通过的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五十一条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凡各民族杂居的地方及民族自治区域,各民族在当地政权机关中均有相当名额的代表。”新疆境内居住着维吾尔、汉、哈萨克、回、蒙古、柯尔克孜、锡伯、塔吉克、乌孜别克、满、达斡尔、塔塔尔、俄罗斯等13个世居民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党的民族政策和各族人民的共同要求。 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形式,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发展过程。中国共产党从“二大”起就提出了建立联邦和民族自决的设想和主张,以后每次大会都有有关民族问题的决议。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中国共产党比较明确地提出了民族区域自治的主张,比较全面地论述了民族区域自治的主要内容。同时,在中国民主革命的进程中,中国共产党曾在革命根据地的民族地区先后建立过民族自治性质的政权。1947年建立了内蒙古自治区,开始省一级民族区域自治的伟大实践。中国共产党根据中国民族历史的发展、经济的发展以及长期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经验,确认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一种合适的、正确的制度,而联邦区域制和民族自决原则不适合中国的国情。各民族只能走平等联合的道路,建立单一制的人民共和国。这样做,可以通过国家和民族地区的共同努力,实现民族合作、民族互助,达到共同发展、共同繁荣。 新疆和平解放后,中国共产党十分重视新疆的民族问题,根据195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的要求,从1953年10月起,新疆自下而上地建立各级民族区域自治机关。经过一年多的时间,先后建立了6个民族自治县和5个民族自治州,另有6个区域民族自治单位,5个民族乡。1955年9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批准国务院总理周恩来提出的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议案。1955年9月20日至30日,为筹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新疆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乌鲁木齐市召开,到会代表377名,代表新疆省13个民族、480多万人口。9月29日,通过了《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筹备工作的报告》及《关于拥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撤销新疆省建制的决议》。9月30日,选举了自治区主席、副主席、人民委员会委员。10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后,先后建立了5个自治州、6个自治县、42个民族乡,完成了区、州、县三级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自治机关设立工作。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政府主席、州长、县长,人大常委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都由实行民族自治的主体民族公民担任。全区8个地区行署专员和乌鲁木齐市的市长都由少数民族担任。1997年,全区共有少数民族干部31.2万多名,各类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员22万余名,少数民族妇女干部13.2万名,形成了包括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各方面人才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他们已成为自治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骨干力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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