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人民政府领导各族人民进行了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消灭了各种剥削制度和民族压迫,使各族人民获得了彻底解放,从而为实现民族平等和团结打下了坚实的政治基础。1951年5月16日,政务院颁布了《关于处理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碣、匾联的指示》,明确提出对于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加于少数民族的称谓及有关少数民族的地名、碑碣、匾联等,如带有歧视和侮辱少数民族意思者,应分别予以禁止、更改、封存或收管。根据这一指示,经政务院批准,新疆省人民政府决定将“迪化”市改为“乌鲁木齐”市,“迪化”县改为“乌鲁木齐”县,“迪化”专区改为“乌鲁木齐”专区;“乾德”县改为“米泉”县;“孚远”县改为“吉木萨尔”县;“绥来”县改为“玛纳斯”县;“景化”县改为“呼图壁”县;“承化”县改为“阿勒泰”县;“镇西”县改为“巴里坤”县;“巩哈”县改为“尼勒克”县;“阿山”专区改为“阿勒泰”专区。同时,根据新疆“索伦”族人民群众的要求,经政务院批准,恢复其“达斡尔”族的称谓。为了尊重满族人民的民族感情,后来国务院还专门下文,规定今后对“清朝”不能再称“满清”。 1952年2月22日,政务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并于8月8日经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执行。根据这个纲要的规定,在新疆先后成立了5个自治州(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昌吉回族自治州、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6个自治县(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焉耆回族自治县和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 1955年10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自治区的成立,是新疆各族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新疆各族人民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发展方面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此后,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民族乡问题的通知》,在新疆还建立了大泉塔塔尔乡、阿西尔达斡尔乡、大南沟乌孜别克乡、禾木哈纳斯蒙古族乡和米泉回族乡等42个民族乡。尽管民族乡不设立自治机关,但它是为适应小聚居少数民族地区特殊情况而建立的基层政权组织,对于照顾民族特点,增强民族团结,进一步调动各族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繁荣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事业,巩固和发展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具有重大的意义,对各少数民族行使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力方面也起着一定的保证作用。 党和政府一贯重视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不仅十分重视处在民族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等区域自治范围内的民族的平等与团结工作,而且也特别注意散居、杂居的少数民族能享受到平等的权利。为此,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的同时,国家还专门下发了《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使人数不多的杂居、散居的少数民族享有的平等权利得到了保证,从而调动了他们的积极性。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根据这一新形势和对民族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以及边疆地区的实际情况,新疆进一步加强了民族政策的学习和教育工作。1982年5月6日,自治区发出了《关于在全区进行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增强民族团结与教育的通知》,要求各地用两个月时间,在各民族共产党员、干部和群众中全面进行一次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的教育。在学习中要把民族政策教育同检查民族政策的执行情况、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8月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向全国批转了这个通知,并强调指出:认真贯彻党的民族政策,不断加强民族团结,是一切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杂居地区各级党委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都要制定切实措施,抓紧、抓好民族政策的教育工作,促进民族团结的大发展。通过上述一系列的学习、宣传和教育,全区干部和群众贯彻执行民族政策的自觉性大大提高,从而使自治区内民族关系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新型民族关系已经建立。自治区于1983年开展了民族团结教育月活动,并规定每年的5月是民族团结教育月,到1998年已开展了16年。1982年11月,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自治区第一次民族团结模范单位、模范个人表彰大会起,涌现出一大批民族团结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到1998年,国务院共表彰了74个模范单位、125名模范个人;国家民委共表彰111个模范集体、114名模范个人;自治区共表彰423个模范集体,793名模范个人。总计有597个模范单位,有维吾尔、汉、哈萨克等16个民族的1013名模范个人受到表彰。为了推动创建和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活动更加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自治区民族教育事务委员会于1997年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争当民族团结模范个人活动管理办法》,使新型的民族关系得到进一步加强。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