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与宗教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内容包括:序言及总则、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的组成、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和帮助、附则等7章6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是全国各族人民政治生活中的大事,中共中央对此非常重视。中共中央宣传部和统战部于同年11月12日联合发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宣传提纲》,要求各地区、各单位广泛进行宣传和学习。这个法律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新成果,也是我国第一部比较完善的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专门法律。它总结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1952年)以来30多年的实践经验,使民族工作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同时,它把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经济因素与政治因素紧密结合起来,是一个伟大的创举。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国的顺利实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正式颁布,不仅充分体现国家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马克思主义的根本原则,而且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实现了我国政权组织的社会主义内容和民族特点的结合与统一,实现了无产阶级专政与民族形式的统一,为在经济落后的发展中国家解决民族问题提供了新的经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和我国民族的现状制定的。它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具体化和法律化。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独特的形式。它的特点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它的实质是在统一的多民族的祖国大家庭内,使在一定聚居区的少数民族,有当家做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地位,促进少数民族的发展繁荣,维护和巩固祖国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
  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坚持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观点,逐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民族理论体系。1992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江泽民同志对此给予了深刻总结:“我国民族工作所以取得如此巨大的成就,最基本的经验,就是我们党始终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坚持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原则,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建设社会主义事业中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并且对这些基本经验进行了概括,形成中国共产党在民族问题上的 8个基本观点:一是民族的产生、发展和消亡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民族问题将长期存在;二是社会主义阶段是各民族共同繁荣兴旺的时期,各民族间的共同因素在不断增多,但民族特点、民族差异将继续存在;三是民族问题是社会总问题的一部分,民族问题只有在解决整个社会问题的过程中才能逐步解决,中国现阶段的民族问题只有在建设社会主义的共同事业中才能逐步解决。四是各民族不分人口多少、历史长短、发展程度高低,都对祖国的文明做出了贡献,都应该一律平等,应该加强各民族人民的大团结,维护祖国统一;五是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是社会主义时期民族工作的根本任务,各民族要互相帮助,实现共同进步和繁荣;六是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人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重大贡献,是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七是努力造就一支宏大的德才兼备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是做好民族工作和解决民族问题的关键;八是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在一些地方往往交织在一起,在处理民族问题时,还要注意全面正确地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以上 8个观点对民族、民族问题发展规律及其在社会主义时期的表现,党和国家解决民族问题的纲领和政策,做了全面阐述和概括。实践证明,在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过程中,培养与使用民族干部具有重要的意义。国家一贯尊重少数民族干部,并关心他们的培养与使用,特别是对新疆的少数民族干部尤其重视。新中国成立后,从第一任新疆省人民政府主席包尔汉,到第一任自治区主席赛福鼎·艾则孜以及后来的历届自治区主席司马义·艾买提、铁木尔·达瓦买提和现任主席阿不来提·阿不都热西提等,都是维吾尔族人民的优秀代表人物,并受到各兄弟民族的拥戴。至于中层和基层民族干部的培养,新疆所取得的成绩也是十分显著的。由于大批少数民族干部成长起来,走上领导岗位,从而保证了各民族行使当家做主、自己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区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现在,上述规定在新疆已经得到实施。不仅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主任和自治区主席、 5个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主任和自治州州长、 6个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主任和自治县县长全部由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担任,而且区内其他8个地区行署的专员、2个地级市的市长、64个县的县长、15个县级市的市长也大都由少数民族干部担任。他们工作认真负责,密切联系群众,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廉洁奉公,受到各族人民的称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