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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中国成立初期,新疆在业职工2.82万人,城镇失业人员2 万多人。1955年自治区成立后,随着经济建设的大规模展开,自治区新建了一批现代化工矿企业,使失业状况得到有效控制,稳定了就业局势,职工人数也有了较大增长。1957年,自治区全民所有制职工总人数达 43.56万人,为1949年的15倍。1978年以后,在允许"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并存"和"三结合"就业方针的指引下,新疆百业振兴,经济飞速发展,社会安置就业能力不断增强,各民族职工队伍进一步发展壮大。尤其是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第三产业和一大批外资、合资企业以及私营和个体经济的发展,为新疆各族劳动者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1979~1994年,全区城镇共安置160.66万人就业 ,失业率由1979年的7.4%下降到1994年的3.8%,平稳渡过了两次待业高峰期。到1994年底,全区国有企业职工达到279.2万人,集体企业职工32.4万人。其中少数民族职工71.2万人,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1.7万人相比,增长41倍。目前,新疆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得到了全面发展,市场竞争就业成为主导方式,由257个职业介绍机构、102个就业培训中心、2004个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和失业保险网络构成的劳动就业服务体系初具规模。1998年安置城镇就业人员9.15万人,帮助9.38万下岗职工再就业。210万名职工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占企业职工总数的99%。企业自主用人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新型劳动用人制度基本确立。工资分配实施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建立了企业自主决定的机制。职业技能开发体系的框架初步形成,74所技工学校每年输送近2万名职工,改善了企业职工队伍的技术素质。全区63万名(不含兵团和中央企业)职工、20万名离退休人员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地级统筹,96万名职工参加了失业保险社会统筹,15个地、州、市实行养老保险地区统筹,72个县、市开展了集体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工伤、生育、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试点进展顺利。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契机,加强了劳动法制建设。建立了劳动监察制度,劳动工作逐步纳入了依法行政的轨道,劳动安全卫生得到了加强。1998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部署,狠抓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以及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等全局性的工作。截至9月,全区国有企业全部建立了再就业服务中心,13万名下岗职工全部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领到了基本生活费。中央行业驻疆企业的30.76万名职工和11.23万名离退休职工纳入了自治区地方统筹。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取得的显著成绩,为自治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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