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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济的重点是农村。新中国成立至土地改革前,新疆300万农民中80%的人无地或少地,农牧民生活极端困难,靠政府救济渡过难关。1959~1961年发生自然灾害期间,生活困难的农牧民达58万之多,得到政府直接救济的人数达20多万。同期还安置兄弟省区流入新疆的灾民106.3万到农牧区从事生产。长期以来,政府对农牧区的孤寡残疾人员实行"五保"。从1977年起,救济重点转移到南疆五地州。 1977~1981年为南疆8个贫困县筹集资金8402万元,用以救济 8县贫困农牧民。这以后,逐渐形成由国家救济、集体供养(五保户)、互助互济的农民生活保障网络。据1997年统计,全区救济对象总数514491人,救济费支出32313.7万元。其中城镇困难户62912人,救济费支出691.1万元;农村困难户451579人,救济费支出31622.6万元,救灾救济支出14957.6万元;五保户26403人,其中集体供养的散居对象22472人,人均年供养金1039元。 以依靠集体、国家补贴的方式修建农村敬老院441所, 集中供养3931人,人均年供养金1435元。截至1997年在农村建立互助储金会1621个,覆盖4068个村,入会农户586134户,储金4270万元。储粮会 591个,入会71108户,储粮11391.4吨。 新疆幅员辽阔,地理、气候条件复杂,自然灾害频繁。据统计,40多年发生水灾498次,风灾195次, 6级以上地震32次,人、财损失较大的火灾20次。平均每年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2亿元,受灾人口达 300万人左右。灾情最严重的1998年受灾人口达931.84万人,造成经济损失60多亿元。随着自然灾害频繁发生,救灾救济成为社会救济的中心任务,同时也成为在广大农村建立社会保障网络的支柱。党中央、国务院十分关注新疆的灾情,每次发生自然灾害都拨专款安排灾区人民生活。从1951年到1978年,中央给新疆拨救灾救济款3000万元左右。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国民经济增长,中央加大对新疆的支援。民政部、财政部在救灾资金的分配上对新疆一再给予倾斜,1979~1998年累计拨款53698万元。仅1998年就拨款13600万元,比1951~1978年拨款总额多 1亿多元。自治区党委、政府也十分重视救灾救济,1986~1998年从自治区财政支出救灾救济资金9300万元。伽师地震灾害和自治区部分地区发生特大洪水灾害后,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捐款捐物约6000万元。民政部门将各项救灾资金集中使用于转移安置重灾民、解决灾民口粮、重建和维修房屋、添置衣被、提供取暖燃料、实行医疗补助等方面。同时还开展互助互济活动,充分发挥农村储金会、储粮会的作用,缓解救灾经费的不足。通过救灾救济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千家万户,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受灾牧民住新居,感谢政府来帮助,报答党恩。" 和静县巴仑台镇胡斯台村灾民在新建房门前张贴的这副对联,表达了灾区人民共同的心声。 1991年长江流域发生特大洪水灾害后,新疆各族人民捐款4900万元。1998年长江、嫩江和松花江特大水灾发生后,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认真组织捐赠活动,各族军民慷慨解囊,共同向内地灾区捐赠灾款物9000余万元。通过捐赠活动,进一步弘扬了中华民族"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传统美德,促进了各族人民的大团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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