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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与养老 、 失业保险制度以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生活保障制度紧密衔接的一项社会保障措施。1997年,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在全国城市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为了贯彻通知精神,自治区成立了实施最低生活保障领导小组,制定下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在乌鲁木齐、克拉玛依、石河子、昌吉、奎屯、伊宁、库尔勒等 7个城市进行试点。在取得一定经验的基础上扩大实施区域范围,并逐步完善措施,规范制度,落实配套政策,提高保障水平。目前,共有16个市、14个地、州所在的县级市建立起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998年12月,已支出保障金403万元。要求在1999年6月底以前,在全区各县(市)建立起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之成为城市困难居民的最后一道"安全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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