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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护权"是消协工作的根本,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实施,使消费者协会工作有了新的法律依据。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新疆的贯彻实施,自治区人大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结合新疆的特点和实际,不断加强地方性、配套性法规和规章制度建设。1995年,自治区消协与自治区工商局、标准局、轻工厅以新消[1995]04号文件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鞋类产品"三包"的若干规定》;1996年,自治区消费者协会经过调查研究和论证起草,报请自治区人大并经 5月30日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法〉》办法》。这个配套办法不仅对消法中比较原则的条款加以细化,而且在符合原意的范围内,在一些地方有所完善和发展,这在自治区保护消费者运动史上是一个重要的突破。 自1988~1998年,每年的3月15日为消费者权益日,各级消费者协会都要举办大规模的宣传咨询服务活动,通过这些活动,公众的法律意识、社会公德意识、生产经营者的行业自律意识,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都有了较大的触动和提高。尤其是近几年来, 为实现把年年 “三一五” 变成 “月月‘三一五’、 天天‘三一五’”的目标, 许多地方设立了专门的“流动投诉车”,不分节假日和双休日在大街小巷宣传法律法规、现场受理投诉,被广大群众誉为“消费者的110”。 全疆各级消费者协会把受理消费者投诉、调节的过程当做为各族人民办好事、办实事、树形象的工作来抓,努力为消费者排忧解难、奔走呼号。仅1998年,全疆各级消费者协会就受理了消费者各类投诉20025件,圆满解决19182件,受案解决率达到95.7%,支持消费者上法院控告经营者的388件,接待各族消费者咨询来访146798人次, 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614.46万元,消费者获得加倍赔偿额总计34万元。 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是消协组织的基本任务。近年来,各级消费者协会配合工商行政管理、物价、技术监督、卫生防疫、商检等部门对市场进行专项检查和集中整治800余次,有效地净化了消费领域。1998年,各级消费者协会通过新闻媒体对损害消费者权益重大问题揭露、批评178次,参与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47次, 组织有关部门对商品和服务专项调查38次,向各级党政机关反映问题34个,提出建议12条,起到了政府联系广大消费者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在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方面,自治区消费者协会组织部分地产名优企业销售产品,同时对消费者开展问卷调查,召集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向社会推荐了120多家企业生产的商品,授予56家商业企业"诚信单位"旗号。 中国消费者协会对新疆消费者协会的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199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费者协会被评为全国消费者合法权益先进集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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