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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新疆农村基层卫生组织经费补助由国家按人头和困难程度全包的办法改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定额定向补助(牧区和边远农区除外);医疗制度由乡村集资合办合作医疗的单一形式改为村办、赤脚医生集体或个人承包、卫生院设点及个体开业等多种形式;乡村医生的生活补助费改为按完成卫生防病、妇幼保健、爱国卫生、计划生育技术指导任务量给予专项补助。 1985~1986年,改革进一步深化,乡卫生院全部按集体所有制管理,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各县财政预算内的乡卫生院补助费,实行40%按完成医疗工作指标,40%按完成妇幼保健和防疫工作指标情况上下浮动补给, 20%由县主管部门统一掌握,用于更新器械、重点维持和智力投资。乡卫生院院长采取任命或选举的办法产生,实行任期制,卫生院职工实行聘任制及合同制,村级卫生组织以集体为主,多种形式并存,并按当地群众意愿,实行看病收费及合作医疗等方式。新疆共有村医疗点6652个,其中由村集体办的4345个, 乡卫生院"伸腿设点"的480个,乡、村医生和卫生员集体承包的940个, 乡、村医生和卫生员个体承包的2689个,个体开业的198个。 通过改革,扩大了合作医疗覆盖面,提高了乡、村两级卫生组织的服务能力,改善了卫生技术人员的服务态度,逐步健全了以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为技术指导中心、以乡(镇)卫生院为枢纽、以村卫生室(所)为基础的卫生服务体系。 1992~1995年,自治区每年拨专款1300万元,作为农牧区卫生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和人才培训。 到1995年,新疆建成使用的卫生院723所,竣工面积281518.7平方米, 为846所卫生院装备了30个种类、3858台(件)医用设备, 培训卫生技术或管理人员5340人。1992~1995年的4年间,新疆乡镇卫生院项目建设资金总投入达到1.35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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