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与计划生育
 
  新疆是民族区域自治地区,计划生育工作始终本着因地制宜、因民族制宜的原则。1975年首先在汉族群众中实行计划生育,1985年进一步完善了汉族计划生育政策。1981年提出要对少数民族进行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1983年9月做出决议,在少数民族群众中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1988年,自治区发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暂行规定》,制定了少数民族计划生育的具体政策。1992年7月1日正式实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生育办法》。至此,计划生育工作在新疆全面铺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生育办法》的实施,把人口发展纳入有计划按比例协调发展的轨道,对控制新疆人口盲目增长,扭转人口失控局面,提高人口素质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深远意义,完全符合新疆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
  人口再生产实现了由"高出生率-低死亡率-高增长率"向"低出生率-低死亡率-低增长率"转变。
  新中国成立以来新疆人口的出生率变动情况大致经历了5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49~1958年,出生率保持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的高水平,年平均出生率为30‰左右。第二阶段是1959~1961年, 是生育低谷期, 年平均出生率下降至30‰以下,为27.62‰。第三阶段是生育高峰期, 即1962~1975年,年平均出生率高达37.42‰,高出第一阶段7个千分点左右。第四阶段是1976~1989年, 人口出生率继续下降, 由30‰以上下降至20‰左右。第五阶段是1990年以来,人口出生率第三次生育高峰引起的回升后又继续下降, 由1990年26.41‰下降至1997年的19.66‰。
  计划生育政策实施前的1975年,新疆出生率高达33.1‰,自然增长率为24.36‰,死亡率8.76‰, 计划生育政策实施后,1989年出生率下降到21.15‰,自然增长率下降到15.38‰,死亡率下降到5.77%。与1975年相比,出生率、 自然增长率和死亡率分别下降了11.95个千分点、 8.98个千分点和2.97个千分点。进入90年代,受第三次生育高峰的影响,新疆人口出生率又出现回升的势头,1990年出生率达到26.41‰,自然增长率为18.6‰,死亡率7.81‰。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的适时推行,有效地平抑了这一来势迅猛的生育高峰,新疆人口的出生率又连续稳步下降, 短短7年中出生率下降6.75个千分点,自然增长率下降5.49个千分点,以上数据充分有力地说明了新疆人口控制工作的巨大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