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与法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受中国共产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的领导,也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新中国成立后,为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贯彻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的规定,在中共中央新疆分局和新疆省人民政府领导下,1953年9月全疆实行普选,共选出基层人民代表55872名。 在选举工作的基础上,各县、市于1954年3月至7月分别召开首次人民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共选举产生出席新疆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75名。新疆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54年7月20日至31日在乌鲁木齐市召开,选举产生新疆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从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在全省上下普遍建立,人民民主制度得到进一步健全。这次会议取得的成就,不仅为团结新疆各族人民完成过渡时期总任务打下了良好基础, 而且为
1955年全省建立民族自治地方创造了有利条件。
  1955年 9月20日至30日召开的新疆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产生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委员会。10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宣告成立 ,新疆省建制同时撤销。从1955年10月起,新疆省人民代表大会改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新疆省人民政府委员会改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委员会。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区人民委员会,作为省级地方国家机关,除行使一般省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新疆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决定。自治区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由少数民族当家做主管理本民族内部的地方事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自主管理自治区的财政和发展新疆的经济建设事业和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项事业;根据新疆实际,在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区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可以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自治区的实际,组织在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部队;自治区主席由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要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在执行公务的时候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79年8月26日至 9月 5日在乌鲁木齐市召开。 这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选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选举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喀什、和田、阿克苏、哈密、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喀什、和田、阿克苏、哈密、吐鲁番地区人民检察分院检察长;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主席、副主席等领导人。
  从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开始,人大常委会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法规建设、政权监督、司法监督等方面起到了代表人民领导政府、监督政府,反映人民的意愿和呼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作用。
    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的主任为铁木尔·达瓦买提。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的主任为阿木冬·尼牙孜。

(一)法规制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都没有设工作机构。1979年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选举产生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组建了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机构,法规制定工作提上了议事日程。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适应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需要,把地方立法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在地方立法中自觉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权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为自治区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服务,通过立法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坚持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保障各少数民族充分行使自己的各项权力。坚持群众路线,从实际出发,充分反映自治区的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解决自治区的特殊问题。坚持全局观念,加强协调工作,从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着眼,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坚持立法程序和制度,提高立法质量。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成立后到1994年底,共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和法规性决议决定128个,涉及到政权建设、经济发展、资源管理、环境保护、科技文卫、社会治安、社会保障、民族和宗教事务管理等各个方面。1995~1998年底,共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和法规性决议决定97个 (包括修正案)。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做出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适时修订了立法计划,较大幅度地增加了经济立法的比重。
  自治区的经济立法工作本着体现改革精神、坚持长远发展、从大局出发的原则,凡是应由市场调节的尽量弱化政府部门的微观管理权,强化宏观调控的服务功能;对市场主体做出规范的同时,也严格规范执法主体的行为,实行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立足于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不适当地扩大部门的权力和利益。
  在加强立法的同时,加强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保证立法工作为经济、社会服务,保障全社会的广大人民群众奉公守法的积极性,监督一府两院依法办事,防止违法违规案件的发生,纠正违法违规现象,保护绝大多数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监督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有对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主要组成人员的选举、任免的权力,并在日常工作中负有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工作,督促“一府两院”依法行使职权责任。
  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实施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也是常委会的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20年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综合运用包括听取工作报告、组织视察、开展执法检查、评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在内的多种监督形式,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等不同层次对“一府两院”工作进行监督,努力提高监督的实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每次召开大会,总要听取自治区主席、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工作报告,对工作报告进行认真的审议。对有关国计民生的预算、计划等方面的安排也要听取专门报告,进行审议。计划、预算一经批准必须坚决执行,在执行中如有变更必须报经常委会审查,依法做出相应的决议。常委会要听取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常委会认为需要向人民代表大会做出说明的政府工作,可以向政府发出通知,请有关方面做出工作报告提交大会审议。
  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部门就人民代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组织专门调查,以督促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提高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的水平。1997年、1998年重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条例的实施情况做了专项检查,分别就存在的问题邀请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两院负责人列席常委会议,要求政府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并对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办事、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等问题提出具体的要求。人大常委会还就有关环境保护、农业第二轮承包等问题进行了检查,组织了’98天山世纪环保纪行活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重点了解了塔里木河干流中下流生态环境问题的治理、博斯腾湖水污染与治理和乌鲁木齐大气环境的治理情况。就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农牧民负担、农村基层法律建设等问题,先后三次进行专题视察和调查,提出意见,请政府制定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人大常委会在加强监督检查的同时,还努力加强自身建设。1997年3月28日,批准成立内务司法委员会,专门检查两院的司法工作,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就存在的问题要求法院、检察院予以解决,并开展三个监督,取得明显成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加强与地州人大的联系,指导工作,帮助地州人大开展有效的监督。 1998年 9月25日, 九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加强了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工作。